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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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被追尾要如何索取赔偿?

来源:苍溪县律师   网址:http://www.zjzmlsvip.com/   时间:2022/6/16 11:33:28

  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这种交通事故经常在生活中所见,那么,被追尾要如何索取赔偿?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被追尾受伤医疗费如何赔偿

  医疗费可以由责任方直接赔付给受害方,再找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由对方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建议等交警认定责任书出来后再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

  交通事故应赔偿项目: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需要结合受害人的户籍,年龄,收入等来计算。

  二、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

  案例介绍:3月2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依法判决对死者农民刘某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付,明确统一了道路交通事故案死亡赔偿标准。

  2006年2月7日,家住日照市经济开发区金家沟村的农民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日照市新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头东尾西停放在路上的大货车追尾相撞,刘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徐某负次要责任。双方该责任认定结论无异议,但对按照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产生争执。后刘某的近亲属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的雇主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15万余元(按40%赔偿比例)。徐某的雇主则认为刘某系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东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山东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特别是现在山东省已经取消了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统一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因此,从最大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种赔偿标准交叉存在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对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徐某的雇主赔偿死者刘某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近8万元(按照30%的赔偿比例)。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追尾的话医疗费可以由责任方直接赔付给受害方,再找保险公司理赔;也可以由对方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建议等交警认定责任书出来后再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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