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军

联系我们

姓名:罗军
手机:13350492545
电话:13219492545
邮箱:1075680908@qq.com
证号:15108201010825550
律所:四川仨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336号二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交通事故> 正文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吗?

来源:苍溪县律师   网址:http://www.zjzmlsvip.com/   时间:2022/7/19 9:45:40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交通事故不断发生,发生车祸后都会有不同成都的损失及人员伤亡,那么,交通事故的可以主张精神赔偿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车祸造成他人死亡精神损失赔偿最高多少

  车祸造成他人死亡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失费的,当前法律没有最高的标准,一般与地方的经济发展相关。

  不过,车祸致受害人死亡的,可以参照死亡补偿费规定标准的50%确定赔偿。

  另外,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时将根据以下因素考虑赔偿额:

  在确定精神损失赔偿数额时将考虑以下的因素:

  1、车祸事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车祸事故的场合等具体情节;

  3、车祸所造成的后果;

  4、车祸事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案例:

  杨某所驾驶的摩托三轮车与张某所驾驶的普通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发生碰撞,致杨某一级伤残(植物人状态)。该起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张某所驾驶的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下称“商业三责险”)。后杨某因与司机张某及保险公司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司机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经法庭审理核实,原告杨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各项经济损失约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4万元,原告杨某和被告张某按照各自在该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杨某经济损失35.8万元,被告张某赔偿杨某精神损失4万元。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精神赔偿的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电话联系

  • 13350492545
  • 13219492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