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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转租有没有连带责任?
来源:苍溪县律师 网址:http://www.zjzmlsvip.com/ 时间:2022/9/14 9:50:5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那么,房屋转租有没有连带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房屋转租是否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房屋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对次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法转租时,二房东、房东和新房客之间会产生如下法律责任:
(1)房东与二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他们之间仍发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房东并应就因新房客应负责的事由所生的损害向房东负赔偿责任,只要发生了该损害事实并可归责于新房客,二房东就应负赔偿责任。
(2)二房东为转租人,其与新房客之间的转租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无区别。
(3)房东与新房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新房客应当直接向房东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房东也可以直接向新房客行使“二房东”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债务房东可向第三人要求偿还责任。
就新房客而言,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尽保管义务以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损害时,应向房东负赔偿责任,张某为连带债务人;对房东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如其对租赁物构成侵权行为时,房东可直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房东与张某为连带债权人。
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新房客对于房东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此时张某仍是连带债务人;除经特别约定,新房客对房东不负租金支付义务。
(4)转租是以二房东存有租赁权为基础的。在二房东的租赁权因合法终止等原因消灭时,新房客不能向房东主张租赁权。如因此新房客不能得到租赁权而受有损害时,新房客也只能向二房东请求赔偿。
二、房屋转租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承租人在转租房屋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须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出租人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的行为必须先行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其转租行为的有效还是无效就处于待定状态,只有取得出租人的事后同意或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该转租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2、转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转租行为既以原出租行为为基础,故而受其约束,主要表现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不得超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原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此为一般性原则。其例外只能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对延长租赁期限达成协议。
3、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既享有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也享有承担新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权利义务。当然,这一注意事项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进行协商后予以变更。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房屋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给第三人的,承租人对次承租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连带的责任。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